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睿耘 被上訴人即被告帝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玉鳳 法定代理人 林漢秋 被告 謝怡岫謝佩儒 被告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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