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菩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嘉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