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1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林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6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天林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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