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57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張詠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詠喆於民國110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0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張詠喆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0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669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0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19元

張詠喆

自民國114年06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0%

002

新臺幣880845元

張詠喆

自民國114年06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60%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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