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哲夫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港戰
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此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二、至上訴人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追加「請求撤銷24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臨時動議案由一決議」部分,此部分非第一審審理
之範圍,上訴聲明併就此部分所為訴之追加是否合法,亦非
第一審所得審酌,是此追加部分是否合法、應如何徵收裁判
費,宜待上訴合法後再由上訴之第二審核定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