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志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志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志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4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6年4月18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24日│104年6月17日│104年4月2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毒│桃園地檢104年度毒│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42、2939號│偵字第1842、2939號│偵字第1842、293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104年度審訴│8號、104年度審訴│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字第2035號│字第20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5日│105年3月25日│105年3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4月27日│105年4月27日│├───┴────┼─────────┼─────────┼─────────┤│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度執│桃園地檢105年度執│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3號(106執│字第5973號(106執│字第5974號(106執│││緝920)│緝920)│緝921)││├─────────┴─────────┼─────────┤││編號1-2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3-4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42、2939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5日│││├───┼────┼─────────┼─────────┼─────────┤││法院│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05年4月27日│││├───┴────┼─────────┼─────────┼─────────┤│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74號(106執│││││緝921)││││├─────────┤││││編號3-4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