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6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10×34元=2,380元)。
二、聲請人現租賃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13樓」,每月租金為36,000元,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如何分擔上開租金?又上開房屋已於105年11月30日租期屆滿,請提出完整有效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另請併說明何以聲請人一家三口須租賃租金較一般行情為高之房屋?必要性為何?請詳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聲請人主張交通費3,000元云云,請說明聲請人之工作地點至住家間之距離,並提供實際支出相關證明單據。
四、另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為11,320元云云,請提出幼兒園每期繳費單據或收據及每月購買尿布奶粉之依據。另請說明上開尿布奶粉之費用是否有過高之情事?又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出交通工具行照。
六、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巴夏喀有限公司迄今之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又聲請人是否另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陳報之。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