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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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聲請人 李秉青 代理人 劉元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8+1)×34×10=3,06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津貼、保險給付等款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最近二年之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資料、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津貼、保險給付等款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陳明聲請人依所列每月支出租金、扶養費、交通費、伙食費、其他雜項,提出半年內足額之相關單據證明文件到院。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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