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尊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信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秀珍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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