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6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筱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麗金 間請求拆除違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