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996號
聲請人 游麗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楊秋梅 (即 沈隆生 之繼承人)等12人間聲請以汽車抵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沈隆生向伊租屋,現已過世,惟仍積欠租金及清潔費合計新臺幣89,750元。其名下遺有汽車乙輛,希望其繼承人以該汽車抵扣其積欠之款項,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沈隆生之全體繼承人沈楊秋梅、 沈中庸 、 沈彥男 、 沈宣妤 、 沈俞均 、 沈千詠 、 沈劭丞 、 沈劭穎 、 李安育 、 李安勝 、 沈惠蘭 及 陳沈惠卿 等12人均已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此有本院民國109年9月24日及同年11月5日北院忠家元109年度司繼字第1899號及北院忠家元109年度司繼字第2176號公告附卷可參。是被繼承人沈隆生已查無繼承人,本件無相對人可參與調解。從而,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調解之可能,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