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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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林秀玲 被告 葉宗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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