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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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21號聲請人 王秀玉 相對人 鄭桂淑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具體載明到期日之年、月、日,視為未記載,視同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號│││(民國)││├─┼───────┼──────┼───────┼────┤│1│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1月31日│0000000│├─┼───────┼──────┼───────┼────┤│2│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2月28日│0000000│├─┼───────┼──────┼───────┼────┤│3│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3月31日│0000000│├─┼───────┼──────┼───────┼────┤│4│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4月30日│0000000│├─┼───────┼──────┼───────┼────┤│5│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5月31日│0000000│├─┼───────┼──────┼───────┼────┤│6│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6月30日│0000000│├─┼───────┼──────┼───────┼────┤│7│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7月31日│0000000│├─┼───────┼──────┼───────┼────┤│8│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8月31日│0000000│├─┼───────┼──────┼───────┼────┤│9│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9月30日│0000000│├─┼───────┼──────┼───────┼────┤│10│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10月31日│0000000│├─┼───────┼──────┼───────┼────┤│11│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11月30日│0000000│├─┼───────┼──────┼───────┼────┤│12│107年4月8日│10,000元│108年12月31日│0000000│├─┼───────┼──────┼───────┼────┤│13│107年4月8日│10,000元│109年1月31日│0000000│├─┼───────┼──────┼───────┼────┤│14│107年4月8日│10,000元│109年2月29日│0000000│├─┼───────┼──────┼───────┼────┤│15│107年4月8日│10,000元│109年3月31日│0000000│├─┼───────┼──────┼───────┼────┤│16│107年4月8日│10,000元│109年4月30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