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號聲請人 謝佑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圓昇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