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債權人 張志全 代理人 張玉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憲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代理人張玉娜之民事委任狀(如附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債權人 張志全 代理人 張玉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憲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代理人張玉娜之民事委任狀(如附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