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62號聲請人 邱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正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票原本。
三、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62號聲請人 邱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正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本票原本。
三、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