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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