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九六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周凱倫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一萬八千零一十五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一萬一千一百八十一元,惟僅繳納四十五元,尚不足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魏于傑法官柯姿佐右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