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丙○○
送達代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折合銀圓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