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吳永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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