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7月1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8年度鳳簡字第47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2654號),判處罰金5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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