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三大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確認工程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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