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三大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確認工程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