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72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建邦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之應執行刑部分撤銷。甲○○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其他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13至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得 易科 罰金之罪,編號4、8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抗告人已具狀就上開所犯數罪,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聲請合併狀附卷足稽(見原審卷第7至11頁),參照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其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犯行之行為時點皆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10月22日前,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6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已具狀就上開數罪,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上開聲請合併狀存卷足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就附表一所示之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及就附表二所示8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至1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5件均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與附表二編號6、7所示藥事法2件均量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原審就附表一所示之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及就附表二所示8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實嫌過重,不符比例原則,請撤銷原裁定重新從輕量刑等語。
三、駁回部分:㈠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107年10月22日前所犯。
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年7月)以下,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抗告意旨認原審就附表二所示8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實嫌過重,不符比例原則云云。然查原審裁定業已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並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其酌定之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亦符合法規範之目的,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或違法,徒以具體情形不同,無從比附援引之他案,空言指摘原裁定,請求重新裁定云云,就附表二部分,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原則,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若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
㈡經查: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14、16至17、20至22均為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抗告人對於毒品已產生相當依賴性,其為滿足各次毒癮而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侵害之法益相同,本質上實以自戕自己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的實害,且抗告人此等施用毒品犯行,所侵犯者均係社會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甚高,是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衡酌抗告人為滿足毒癮而施用毒品之病態性人格、犯罪情節,予以適當減輕,俾免發生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如附表一編號8至12所示部分,均係罪質相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此等犯行之犯罪動機、態樣、手段相同,且犯罪時間分別為106年7月11日、7月23日、7月27日、7月30日、8月31日,時間相近;附表一編號13、15、18、19、23所示部分,則均係罪質相同之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06年8月22日、5月18日、11月15日、11月3日、10月20日,半年內犯5次,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且抗告人為上開詐欺犯行之犯案時間密接、犯罪類型、手法均相近;原審未審酌上情,遽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23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認已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的病態性人格特質,或已充分權衡審酌處罰施用毒品犯行之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社會復歸的需求,亦嫌違反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自欠妥適,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審酌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14、16至17、20至22所示之罪均係罪質相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3、15、18、19、23所示之罪均係罪質相同之詐欺罪;附表一編號8至12所示部分,均係罪質相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係過失傷害罪,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自有將該等宣告刑(含執行刑)依比例調整之必要,且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審級利益,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於各宣告刑之最長期(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26年4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附表一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2月21日106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52號宜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29、602號宜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29、6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73號106年度簡字第801號106年度簡字第801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2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73號106年度簡字第801號106年度簡字第8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27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8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1號(編號2至3曾經宜蘭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0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6月7日106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890號宜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30、1066、1195號宜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30、1066、11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34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2日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34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22日107年5月11日107年5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4號(編號5至7曾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3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8日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30、1066、1195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194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1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9日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11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74號(編號5至7曾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3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6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30日106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194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194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1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6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9月26日106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0、2772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0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8號107年度簡字第395號108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3日107年4月30日108年9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8號107年度簡字第395號108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9日107年10月11日109年3月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88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591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3號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7、335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7、335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27、6690、67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69號107年度簡字第569號108年度易字第116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9日107年7月19日108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69號107年度簡字第569號108年度易字第1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8年4月2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86號(編號16至17曾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69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1號編號192021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3日、8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423、4331、4513、4514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99、400、403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99、400、4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01號107年度簡字第648號107年度簡字第648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22日108年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01號107年度簡字第648號107年度簡字第64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1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72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72號編號22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5日106年10月20日、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741號宜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612、50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67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9年4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676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28日109年5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94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1號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0日107年2月20日107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86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7353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27、6690、67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新北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33號107年度簡字第5300號108年度易字第116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0日107年8月17日108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新北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33號107年度簡字第5300號108年度易字第1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30日108年4月2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70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780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1號編號456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6日、24日107年1月16日107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727、6690、6782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99、400、403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1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6號107年度簡字第64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日108年1月22日108年1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16號107年度簡字第64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2月11日108年12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1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72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6號編號78罪名藥事法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5日107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194號宜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299、28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108年度原簡字第49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97號108年度原簡字第4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6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