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40號原告 張玉娟 被告中欣汽車修配廠兼法定代理張大程人被告 許烱耀
張大鵬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3萬9059元、39萬8667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分別為549萬9240元【計算式:
45827×12×10=0000000】、133萬8360元【計算式:11153×12×10=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7萬532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98667+0000000=00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91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2萬1790元,尚應補繳6萬71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