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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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08號原告 張德興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被告 楊金慶
楊萬生 楊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送達原告張德興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8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均尚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怡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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