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雯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軒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5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