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林永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9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