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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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1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06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070號原告 林俞汝
陳玳伶 陳宛琪 黃秋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溫俊國 律師被告 黃勝珷
盧立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張菁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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