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告 趙京齡 訴訟代理人 梁家珍 被告 黃福基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85,58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後,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行準備程序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0,8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因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獨任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劉定安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