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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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35號、第3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志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行之犯罪時間更正為「16時3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志詳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所犯前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詐術,騙取告訴人 杜哲輝黃彩玲 之財物,致其等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財產損失,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杜哲輝、黃彩玲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其有竊盜及詐欺等前科之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詐得財物種類及數額、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就被告所犯數罪,待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爰不於本判決另定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各詐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均屬其犯罪所得,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張良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欣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46號112年度偵字第1235號被告黃志詳(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竟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12月4日12時3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
0號之高雄捷運美麗島站1號出口附近,向杜哲輝誆稱遺失證件、手機及錢包,需借錢搭車返回屏東住處,之後會再聯繫還款事宜云云,致杜哲輝陷於錯誤,交付新臺幣(下同)1000元與黃志詳。嗣黃志詳並未聯繫杜哲輝,杜哲輝始覺受騙,旋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㈡於111年12月19日16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
雄捷運美麗島站2號出口附近,向黃彩玲誆稱遺失隨身物品,需借錢搭車返回屏東領取,隔日會前往新興分局返還借款云云,致黃彩玲陷於錯誤,交付2000元與黃志詳。嗣黃彩玲於翌(20)日發現黃志詳未依約還款,且撥打行動電話亦為空號,黃彩玲始覺受騙,旋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杜哲輝、黃彩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志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杜哲輝、黃彩玲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黃志詳臉書個人頁面資料截圖、LINE帳號頁面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可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因上開犯行而取得3000元之犯罪所得,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檢察官林志祐檢察官張良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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