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莊世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皆非聲請人聲請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凌忠嫄,故請提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本件經核,違約金部分之請求,依據貸款借據之約定,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限制,故請具狀補正上開限制於聲明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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