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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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292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潘曉梅 即 潘靜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期限內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
已於107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