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湘淓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昆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橋救字第2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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