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634號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76號),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素勤
法官呂綺珍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