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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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聯義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聯義模具有│嘉義第三信用合│108年6月20日│59,971元│JG0000000│受款人:勳│││限公司負責│作社新生分社││││晟企業有限│││人莊明正│││││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