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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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抗告人 張芝菡 應受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2-280信箱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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