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09號原告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 被告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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