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 張芝菡 被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葉麗霞 訴訟代理人 黎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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