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01號上訴人 葉佳瑛
蔡長軒 被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2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肆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