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聲請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寶完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究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寶元等二人或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依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一致)?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