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431號聲請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AndreasWuest)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錫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何?
二、提供票號CH:570701之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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