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東海大學法定代理人 曾紀鴻 被上訴人即原告 湯銘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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