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之父(代號0000-000000A)訴訟代理人 黃伯霖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98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展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