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2號聲請人 鄧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 鄧玉禎 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 林守正 、 林湘婷 於繼承開始時尚存且未拋棄繼承,而聲請人鄧平為被繼承人鄧玉禎之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被繼承人鄧玉禎既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林守正、林湘婷,且其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則聲請人鄧平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鄧平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