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42號
原   告  陳大舜
訴訟代理人  陳寬鴻
被   告  連富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將聲請再開辯論狀所附醫療單據繕本逕寄被告,被告請速就該采
薇中醫診所之醫療單據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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