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9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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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書安
被   告  蔡和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橋小字第95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
上午11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張立亭
  書 記 官 葉彥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葉彥伶
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彥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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