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541號
原 告 傅宇威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陳怡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婷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2,950,92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304元,扣除扣除前繳裁判4,080元外,尚應補繳26,2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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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單 價│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 24,450 │438.9│ 全部 │2,574,929 │
│北路2段81-2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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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2,574,929元
(二)請求給付租金部分:376,000元
(三)合計:2,950,929元(計算式:2,574,929+376,000
=2,950,929)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