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867號
原   告  柯芷蓉
被   告  張悅謙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
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悅謙住所地、被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豪泰公司)所在地分係新竹縣、臺北市大同區,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
細)為憑,而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係因侵權行為涉訟,依國道
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所載肇事地點為桃園市○○區○道○號南向65公里900公尺
外側車道,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揆諸前揭規定,
被告2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
侵權行為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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