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19號
原 告 于泳浩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被 告 李烱
李耀宗 ( 李樹猷 之繼承人)
李耀堯 (李樹猷之繼承人)
李耀華 (李樹猷之繼承人)
李耀幗 (李樹猷之繼承人)
李興 (李樹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2日下午3時35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