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抗字第4號
109年度再抗字第6號抗告人 吳茂生
葉蕙芳 傅銘義 林重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賴梅琴